现将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7〕55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重点、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推动全省自主创新重大装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聚焦《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可以有明显效果地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产业化、市场化前景良好,能快速形成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安全可控,可以有明显效果地支撑和服务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系统和成套生产线。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应是省内自主研发制造、在原理、结构、性能、功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突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工作状况条件下用户使用或自研自用达到预期成效的产品,原则上上成套装备(含成套生产线、成套系统)价值量应在100万元以上;单机装备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应具备批量化生产能力。
为优化申请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申请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不再要求提供专家推荐函,须提交材料如下:
(二)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产品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为优化申请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申请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不再要求提供专家推荐函,段提交材料如下:
(二)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产品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三)依法成立的查新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原则上1年以内);产品执行标准。属于特殊行业的,需同时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四)产品营销售卖(开发)合同、对应开具的发票和用户报告等相关应用证明材料。
(七)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省级以上装备行业协会书面推荐的或已取得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优先组织认定。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认定效率,自2017年起,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试行全年常态化申报。
(一)申请单位向设区市、县(市)经信委(局)提出认定申请。设区市、县(市)经信委(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
(二)省经济与信息化委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形式审查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申报装备进行现场评审。已取得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证书的申报装备,视情直接组织2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或核查意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按年分批审核公布认定结果,认定处经济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期为5人工作日。
(四)省经济与信息化委按年为申请单位颁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证书和奖牌,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一)获得认定的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是申报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申请首台(套)保险补助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市(县)设立配套资金,对获得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制和应用予以支持。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取得的装备成果按程序直接申报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获得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产品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省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发展专项等省级专项资金,以及国家数字控制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重大专项、国家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专项等国家级专项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核心部件认定管理细则(2012年修订)》(苏经信装备〔2012〕38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申请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产量及销量、技术创新、专利和获奖等情况:
2.申请单位提交的所有文件、数据和资料线.申请单位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项目而先进的必要核查;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申请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