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开关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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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5 20:50:32 作者: 成套开关控制设备

  投资规模直接影响企业的产品成本、售价及市场品牌等动力锂电池行业作为资源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有没有规模优势对企业能否有效开拓市场尤为关键,亦必然的联系到企业产品的成本有没有竞争性。在动力锂电池领域,十亿规模左右的投资已不足以支撑企业去开拓市场。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时对于动力锂电池领域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预计,但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行业的竞争程度仍超出了公司的预计。根据对市场的深入跟踪和调查,公司经审慎论证,认为仍按原计划投入动力锂电池将无法如预期实现效益,反而会因为仓促投资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公司推迟了对动力锂电池的投入,将更多精力和人力投入到通讯和储能锂电池技术的研发和客户的开拓。因此,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建设期由原定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这次募集资金延期经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电堆研发项目因偶发性不可控因素导致在研电堆样品的不可逆损坏,在研电堆样品需继续调试,与委托方武汉理工大学协商延期交付及验收,导致公司项目无法于2020年2月28日验收完成。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对该项目计划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该项目的建设期由原定2021年2月28日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这次募集资金延期经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及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属于研发项目,并不涉及生产具体的工业化产品,不产生直接财务效益。但通过项目的实施,将为公司在能源互联网领域打下夯实的基础,增强公司电池生产及技术服务整体解决方案供应能力和研发能力,提升新型产品的开发能力,有利于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客户信任度的提升,加快客户的真实需求反应速度,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及品牌的推广,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中长远期的发展的策略目标。

  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11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2014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250万KVAh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4,303.64万元(截至2017年9月19日已结算的利息收入)及募集资金专户后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划入公司的一般账户中,用于永久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及“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1,222.07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募集资金计划,原项目“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万元,项目投资主体(湖北雄韬),新建13条先进密封蓄电池组装线万KVAh,其中AGM电池215万KVAh,胶体电池60万KVAh,主要投资明细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0,386.83万元,该项目已建设完毕。

  (2)依据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时的募集资金计划,原计划“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79,970.00万元,计划在2022年12月31日建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314.95万元,正在建设中。

  (3)依据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时的募集资金计划,原计划“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12,000.00万元,计划在2022年12月31日建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43.51万元,正在建设中。

  (1)在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公司2015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会议和2015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万元,变更投向“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实施主体为越南雄韬。

  (2)在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公司2017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和2017年11月7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同意变更“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万元,用于投资“越南新建极板二厂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越南雄韬。

  (3)在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公司2018年1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和2018年1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1,270.00万元,用于投资“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公司将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完成具体开发工作。

  (4)在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前提下,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用于投资“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产业园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

  (1)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变更原因:我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行业按4%税率征税消费税,同时伴随近年来国内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逐步的提升,导致国内铅蓄电池制造的优势不断被削弱。而公司另一重要海外生产基地——越南雄韬,2007年营运至今已培养了大批越南籍本土管理人才,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本优势和良好的供应链,并已经通过了多个战略客户的审核。越南雄韬产能虽逐年提升,但现有越南生产基地产能仍不足以满足订单需求。

  公司经过反复论证及多次调研分析,基于优化公司国内外产能配置的战略考虑,认为调整增加越南雄韬生产基地投资是更紧迫和理想的选择,发展前途可期。

  (2)越南新建极板二厂投资项目变更原因: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行业按4%税率征税消费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同时伴随近年来国内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逐步的提升,导致国内铅蓄电池制造的优势不断被削弱。

  越南雄韬2007年营运至今已培养了大批越南籍本土管理人才,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本优势和良好的供应链,并已经通过了多个战略客户的审核。目前越南雄韬基地极板生产不足以满足组装需求,其中40%的极板需要从国内购买,从国内购买极板运输至越南基地的运输费用高且运输周期长,进而影响越南雄韬生产基地产能。产能虽逐年提升,但仍不足以满足订单需求。

  公司经过反复论证及多次调研分析,基于优化公司国内外产能配置的战略考虑,认为调整增加越南雄韬生产基地投资是更紧迫和理想的选择,发展前途可期。

  (3)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变更原因:基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和公司现在存在的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优势,对新能源产业的介入成为公司重要的战略发展趋势。市场上主要电池类型仍是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提前对燃料电池、可充电锌电池等新型电池的研发能建立进入优势。本次项目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对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该研发项目的建立能更顺利地切入新能源产业,实现公司的战略规划。

  (4)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产业园项目变更原因:随公司深圳及越南生产基地的一直在优化,公司部分锂电池产线已逐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近年来,随着动力锂电池产业的发展,国内动力锂电池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产能结构化过剩加剧,公司在动力锂电池领域面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结合当下市场环境,考虑自身场地规模、业务产品、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等情况,公司计划将部分“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的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产业园项目”的建设。

  公司从2017年开始对氢燃料电池电堆与发动机进行研发并逐渐投入生产,目前已具备量产条件。随着氢燃料电池电堆技术与发动机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公司业务的迅速增加,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急须扩大对氢燃料电池电堆与发动机的产能。本项目建成后,公司氢燃料电池电堆与发动机产品的产能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控制和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提升公司利润水准。本次项目投资深圳雄韬氢燃料电池产业园项目,该研发项目的建立能更顺利地切入新能源产业,实现公司未来发展的策略目标。

  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1、本使用情况汇总表中各项目直接相加的汇总数与合计数在尾数上有差异,这种差异是以万元为单位且四舍五入造成的。

  2、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11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2014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250万KVAh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4,303.64万元(截至2017年9月19日已结算的利息收入)及募集资金专户后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划入公司的一般账户中,用于永久补充公司的流动现金。

  3、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了《关于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及“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1,222.07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现将该议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聘请专业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76,264,092.5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1,425,694.2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0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2,158,845.57元。

  鉴于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状况下滑,在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拟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以总股本384,214,9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38,421,491.3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权益分派相关事宜。

  特别提示:在本分配预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原则及规定。

  2020年,电池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新能源市场发展迅猛,公司经营发展充满机遇和挑战。公司紧密围绕贴近计算机显示终端需求并提供最优解决方案的经营思路,扎实做好生产经营,收入持续增长。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46,623,812.71元,同比增长-13.14%。实现归属于上市企业所有者净利润76,264,092.51元,同比增长-55.47%。锂电池业务一季度受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和二三季度海外新冠疫情的影响,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采取了全方面的措施使之在第三季度下降趋势减缓,四季度实现较好的增长;2019年,公司全年投资收益为10,314.16万元,2020年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布局,暂缓公司对相关参股公司股权的转让,因此预计今年同期的投资收益会大幅度减少;公司大力建设氢燃料电池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锂电池扩产项目。仍需加大投入,对短期的业绩有所影响。以上因素导致公司利润较2020年下滑。在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拟提出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本分配预案的制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会造成企业流动,不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本预案披露前,公司及有关人员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发现信息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雄韬股份”)拟在未来一年向关联方深圳市恒润禾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恒信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禾”)采购纸箱、端子、连接板配件辅材,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农的兄长张华军持有恒润禾18%的股权,张华军的儿子张弛持有恒润禾42%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以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华农、徐可蓉回避了表决。

  拟在未来一年向关联方恒润禾采购纸箱、端子、连接板配件辅材,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上年实际发生金额1,375.88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82.77%。

  2021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恒润禾累计采购纸箱、端子配件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34.42万元。

  经营范围:五金、机电产品的购销(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不含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纸箱、五金制品的生产加工;普通货运。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农的兄长张华军持有恒润禾18%的股权,张华军的儿子张弛持有恒润禾42%的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截至2020年12月31日,恒润禾资产总额为31,589,812.03元,资产净额23,532,427.15元,资产负债率25.51%。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419,526.20元,净利润354,891.70元。目前恒润禾经营和财务情况稳定,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履约能力。

  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本公司与恒润禾就纸箱、连接板、端子采购签署了为期一年的《购销合同框架协议》。主要包含:品质衡量准则和有关要求,以采购订单形式确定交货时间和数量,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恒润禾是本公司生产所需纸箱、端子、连接板辅助材料的供应商,满足了公司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了公司服务客户的能力。

  此项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华农、徐可蓉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公司与关联人2021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000万元,未达到3,000万元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向恒润禾采购为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与其他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销售、采购客户同等对待。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我们大家都认为,本项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公司与恒润禾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独立,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体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恒润禾的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的主体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1)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雄韬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2)雄韬股份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与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鉴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赞同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做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历史沿革: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201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由原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而成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12月11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同意(京财会许可[2013]0083号),2013年12月13日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勤万信具有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为DFK国际会计组织的成员所

  业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DFK国际会计组织的成员所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截止2020年末中勤万信共有职业风险基金余额3,504余万元,此外中勤万信每年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的职业责任保险,未发生过赔偿事项。

  若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分支机构承办,需要比照前述要求披露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历史沿革: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是中勤万信在深圳区域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成立于2014年2月13日,持有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裙楼540、541、544号房

  分支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中勤万信实施一体化管理,总分所一起计提执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止2020年末中勤万信共有职业风险基金余额3,504余万元,此外中勤万信每年购买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的职业责任保险,未发生过赔偿事项。分支机构职业风险基金使用:0元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从业经历:从2010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以来,为多家上市企业来提供过IPO改制及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报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从业经历:从1996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以来,为多家上市企业来提供过IPO改制及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报务业务。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的从业经历:邹杰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邹杰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2年,负责审计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5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最近三年,中勤万信累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一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三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敏女士、李志光先生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中勤万信的资质进行了查阅及审核,并对其202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且中勤万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综上,认为中勤万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可以胜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

  经审慎核查,我们大家都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认真严谨,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更好地安排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另外的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9号文),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113,20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5,199,988.4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534,113.21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5,665,875.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64,195.09元,合计人民币916,630,070.28元。已由承销总干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6年8月5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6】第1112号)。

  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为 “10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及“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其他募投项目保持不变。调整后募投项目的完成日期如下:

  1.动力锂电池行业内企业纷纷扩张产能,造成行业整体产能过剩近年来,中国的动力锂电池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史。目前,在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下,中国动力锂电池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和产品研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动力锂电池产业化进程已经处于国际领头羊。但随着诸多厂商进入该领域,以及龙头厂商不断的提高产能,动力锂电池行业已处于整体产能过剩阶段。

  2、行业内部竞争加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规模效益愈加明显随着我们国家动力锂电池领域的快速发展和业内企业纷纷扩张产能,动力锂电池行业竞争非常激烈,近几年中小产能生产厂商陆续关闭,业内部分有名的公司如沃特玛、珠海银隆等亦爆出危机,据不完全统计,经过几年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宁德时代、比亚迪等拥有明显技术、资金、规模优势的企业逐渐胜出,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宁德时代、比亚迪位列国内装机量前两名,市场进一步向行业龙头集中。

  3、国家补贴政策调整,导致行业盈利性下滑明显动力锂电池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明显,2016年11月,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征求意见稿),要求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GWh,迫使大部分锂电池企业扩大产能;2019年3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方向和技术标准,整体而言补贴退坡、取消地方政府补贴等,均会明显影响行业内企业的盈利能力。

  4、投资规模直接影响企业的产品成本、售价及市场品牌等动力锂电池行业作为资源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有没有规模优势对企业能否有效开拓市场尤为关键,亦必然的联系到企业产品的成本有没有竞争性。在动力锂电池领域,十亿规模左右的投资已不足以支撑企业去开拓市场。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时对于动力锂电池领域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预计,但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行业的竞争程度仍超出了公司的预计。根据对市场的深入跟踪和调查,公司经审慎论证,认为仍按原计划投入动力锂电池将无法如预期实现效益,反而会因为仓促投资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公司推迟了对动力锂电池的投入,将更多精力和人力投入到通讯和储能锂电池技术的研发和客户的开拓。因此,公司拟将该项目的建设期由原定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延期原因:公司将氢燃料电池列为最重要的战略发展目标,近年来在燃料电池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在深圳、武汉、大同、广州、阳泉及青岛等地投资设立子公司推进氢能产业,现拥有标准实验与检验测试中心4座,直接投资产业链企业7家,合作产业内研究机构5家,参与研制多款氢燃料电池整车,拥有40余项氢燃料电池整车公告。

  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受限于关键材料的问题,目前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的质子交换膜、气体扩散层、催化剂等目前受制于进口,虽然国内在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但仍缺少足够的验证,此外,燃料电池成本较高及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多方面影响,特别是加氢站存在建设成本高、氢气成本高、补贴支持政策滞后以及审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导致当前我国加氢站建设推广进度较慢且现阶段多数加氢站处于亏损状态,进而导致现阶段最终用户实际用氢成本比较高。燃料电池技术路线的发展状况与锂电池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上述内外部坏因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进程,市场开拓与推广没有到达预期。同时,现阶段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高度依赖于补贴政策的支持,受新能源汽车补贴调整(近期财政部等部门对现行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政策做出调整,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及新冠疫情的叠加影响,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奖励标准、市场前沿、技术路线的优化而进行一定的调整。

  在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中,基于智慧电池的EnerSmart解决方案已开发完成,为了结合燃料电池及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我们动态调整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以实现此最先进的电池远程监测技术,对电池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测并做到寿命价值评估,最终实现能源互联网项目结合储能市场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分布式发电、微网及新能源汽车和电力辅助服务领域。

  综上所述,根据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实际建设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对该项目计划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该项目的建设期由原定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金属双极板燃料电池电堆技术开发项目延期原因:电堆研发项目因偶发性不可控因素导致在研电堆样品的不可逆损坏,在研电堆样品需继续调试,与委托方武汉理工大学协商延期交付及验收,导致公司项目无法于2021年2月28日验收完成。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后对该项目计划进度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该项目的建设期由原定2021年2月28日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依据募投项目实施的真实的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上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赞同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更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雄韬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雄韬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等,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的发展需要,2021年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73.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在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21、拟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亿;

  24、拟向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

  25、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

  27、拟向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亿元;

  30、拟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

  以上根据授信、借款的实际情况,由子公司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雄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条件为准。上述授信总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进行审议表决,年度内银行授信额度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的具体借款事项,公司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件。

  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是公司实现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所需要。通过银行授信的融资方式补充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加公司经营实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境外投资与发展需要,相关子公司需向银行申请授信;公司拟为该等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雄韬)及深圳市雄韬锂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锂电)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和雄韬锂电向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7、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中国银行京山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8、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9、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0、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1、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2、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大华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3、为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4、为下属子公司雄韬锂电向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在此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用于相关子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业务。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248,1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91,692.60万元的85.07%,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铅合金、极板、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零部件、锂电池、UPS(不间断电源)、太阳能路灯系统产品、太阳能电池及储能系统产品、风光互补储能系统产品,电动自行车组装。

  本公司直接持有其65.01%股权,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雄韬电源有限公司持有其34.99%的股权。

  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9号厂房北栋1、2、3、4层

  主营业务:开发、销售锂电池及相关材料和零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生产锂电池及相关材料和零配件。

  本次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与相关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因此具体担保内容和形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1、提供担保的原因:满足上述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能控制其经营和财务,因此公司认为提供上述担保额度基本上不存在风险。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公司提供该等担保,可以保证下属子公司及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公司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为美元6,700万元(折人民币约43,550万元),人民币102,0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45,550万元,占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49.9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248,1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91,692.60万元的85.07%;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为50,834.2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新租赁准则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新租赁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方法1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方法2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同时,方法2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拟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氢雄”)减资人民币35,000万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深圳氢雄进行减资人民币35,000万元。减资完成后,深圳氢雄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0,000万元减至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对深圳氢雄的减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减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经营范围:燃料电池及相关零部件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本次对深圳氢雄进行减资,系公司基于未来整体发展经营规划和深圳氢雄的真实的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推进业务整合,优化公司的投融资结构。本次深圳氢雄减资,不改变其股权结构。

  减资完成后,深圳氢雄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亦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氢雄减资有利于公司股权架构的优化,符合公司战略,减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1,500万元人民币价格向淮安信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堃股权投资”)转让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氢电”、“目标公司”)4%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理工氢电46.07%的股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以1,500万元人民币价格向信堃股权投资转让理工氢电4%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理工氢电46.07%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燃料电池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拟以1,500万元转让理工氢电4%的股权给信堃股权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理工氢电(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续存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18.1818】万元。

  2、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及依该股权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及义务部分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2.1出让方根据本协议,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及其依该股权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及义务一并以下述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4.73】注册资本股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0】%,及其依该股权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及义务一并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淮安信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权,在本协议签署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依据受让的股权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1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3.2受让方【淮安信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出让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00】万元,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双方确认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完成日。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让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含未分配利润)即由受让方享有。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工商登记完成之间,目标公司若发生赠送/转增股份、利润分配等情形,与转让股权所对应相关权益全部由受让方享有。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则被视为违约。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3.2款约定的时间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应支付未支付的受让价款计算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5.2款约定的时间配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应按照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计算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完成或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

  1、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本次交易有助于充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经营流动性,优化财务结构,提高盈利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更。理工氢电不列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获得1,5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价款,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转让理工氢电4%股权,是为了优化整合资产权属,盘活资产,实现资产权属统一,便于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本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股东整体利益,没有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赞同公司拟以1,500万元转让子公司理工氢电4%股权。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