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由深圳市灰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劳务的新安街道万科大都会家园,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关于新安街道万科大都会家园项目“9·27”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新安街道万科大都会家园项目“9·27”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2号),你8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2018)0022995)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1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阳春市长兴国际大酒店项目(位于阳春市春湾镇长兴商业及住宅区A地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并由阳春市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做整改。2023年6月3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1#楼落地脚手架首层高度超过三步未设连墙件。2.1#楼落地脚手架(+23.00—+26.20m)段拉吊钢丝绳未连续设置。3.部分落地脚手架连墙件端部伸出长度小于100mm。4.局部落地脚手架兜底网缺失。5.1#落地脚手架人货梯缺口处未设之字撑。6.屋面花架梁落地操作架局部扫地杆缺失,未张挂安全网。7.电梯井口(1#楼)防护高度低于1.5米,封闭不严密。8.1#楼楼层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足。9.落地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依据不符合标准要求。10.未提供落地脚手架专项方案交底记录。11.落地脚手架验收表无量化。12.标准节无可追溯制造日期标志。13.附墙架连接螺栓采用4.8级。14.左笼底板锈穿。15.左笼双开门机械锁失效。16.上、下极限、限位装置共用一触发件。17.地面底围栏高度不足2.0米。18.2#塔机标准节连接螺栓无性能等级标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4号),你单位7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9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位于阳江市阳西县城育才路北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并由阳江市阳西县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做整改。2023年6月29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施工的阳西县安和市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阳西县安和路南侧YX-A-01地块)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剪刀撑未连续搭设到顶。2.部分连墙件伸出长度不足100mm。3.局部落地脚手架平桥离墙间隔大于150mm。4.局部脚手架踢脚板缺失。5.二层电梯井洞口防护缺失。6.局部楼层临边防护高度不足1.2米。7.局部模板安装脚手架缺失。8.局部落地脚手架扫地杆缺失。9.局部模板支撑立杆自由端超过650mm。10.部分模板支撑体系立杆顶托伸出长度超过300mm。11.局部模板支撑体系水平剪刀撑缺失。12.挖掘机维修焊工岳桂良未持焊工证进行焊接作业。13.西侧围墙处分配电箱箱体与门的跨接线大部分线.西侧围墙处存在个别分配电箱PE线接线不规范,且未设置管理人员、防触电标识。15.分配电箱未编号管理。16.东北侧分配电箱电气系统图缺失,箱体与门未设置跨接线.挖掘机司机陈兆基、方护兴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5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察觉缺陷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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