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关于申请核准水口电站220千伏2、4、7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水口集团发展〔2019〕18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水口电厂机组增容改造工程建设后新增发电量的送出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水口电站220千伏2、4、7号主变增容改造工程(项目代码为-44-02-075487)。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对水口水电站的2、4、7号主变压器进行增容改造,更换为容量280MVA的变压器,并更换其他相应需要配套更换的部件。
四、项目总投资为3171.8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171.8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100%。
五、项目单位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评估主体(闽清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做评估,同意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函、闽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梅东国用(1997)字第0109号)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依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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