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近日和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4〕3号),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2月28日。
《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包含四点内容:调整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管理对象;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优化建设程序,改善营商环境;强化安全质量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办法》所称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是指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办法》规定了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明确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通过“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并在线完成审核。
为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规定》共18条,包括目的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和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内容。《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市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规定,配合市审批改革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告知承诺的办事指南,并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解决当前在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办法》分别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法定资质和职责进行了梳理归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标准号:DB31/T 1444—2023)、《智慧急救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标准号:DB31/T 1445—2023)、《公共数据安全分级指南》(标准号:DB31/T 1446—2023)、《城市污水中新冠病毒样品采集、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1447—2023)、《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号:DB31/T 1448—202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和维护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号:DB31/T 1449—2023)、《旅游码头服务基础要求》(标准号:DB31/T 1450—2023)、《成套技术基准价值评估指南》(标准号:DB31/T 1451—2023)、《基层农产品检验测试的机构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987—2023)九项标准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IMO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满足国际履约要求及国内航运碳达峰实施计划,上海海事局于近日正式印发《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填补了国内船用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管理制度空白,为上海港建设成为国际航行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备案管理、报告管理、作业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确定了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活动为监管对象,明确了部分技术规范的引入、管理对象的资质、作业人员、加注船(趸船)及事故报告等一般要求和备案、报告、作业等其他要求,定义了船-船加注作业和岸基加注作业两种形式,是一部符合上海海事局辖区实际的水上甲醇燃料加注规范性文件,对海事部门做好此类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为解决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城市更新,《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文件应说明中应当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和参数,特别是对于确实无法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含抽查)情况和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及设计参数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桥梁抗震设计标准》(标准号:DG/TJ08-244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428-2024)施行
《水闸与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标准》(标准号:DG/TJ08-2428-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修改内容为七条,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内容大多数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明确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要求。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
当地时间1月28日,中国与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互免签证协定。该协定将从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为了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行情报价机制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行情报价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三是强化政策配套保障。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加强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健全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市场运行和价格机制跟踪监测,及时评估完善价格机制,促进辅助服务价格合理形成。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完善了发展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强调绿色发展原则。三是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四是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五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六是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七是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mg/mL。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广泛的场景。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文件共有6章51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附则。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办法称,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能够准确的通过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试行)》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监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逐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我们国家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作为档案法的主要配套性法规,《实施条例》对档案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解释细化,同时融合吸纳了部分制度规范的内容,使这些既有规则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档案法规,为规范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事物的规模、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公开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的决定》施行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作出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五项内容:(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三)细化发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情形(四)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衔接(五)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 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 8 号 根据 2011年 6 月 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电力工业部令第 4 号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0号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 年电监会令第 9 号 根据2015 年 5 月 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6号修订)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通过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细化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政策,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许可、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日常使用等事项,进一步促进我国业余无线电事业有序发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有:一是放开未成年人设台;二是明确多项免费政策;三是简化申请材料;四是保护既有业余爱好者利益;五明确可申请使用频段。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依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实施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工程实施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包含四项内容:一是界定申请主体和类别;二是明确许可条件;三是规范许可程序;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全面总结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新《条例》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要求;完善创新管理制度体系;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儿童福利机构日常生活照料操作规程》(标准号:MZ/T208—2024)、《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服务规范》(标准号:MZ/T209—2024)、《人工耳蜗植入前电生理检测的新方法》(标准号:MZ/T210—202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
为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作业规程》(TSG 7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程》整合现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制度规范文件,结合典型事故及故障案例分析,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提出针对性安全要求,逐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把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规程》结合行业真实的情况,创新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模式,并与传统模式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多种检验检测需求,减少重复无效检验,提高针对性和检验效率。此外,还明确了设计文件鉴定证书和型式试验证书的覆盖原则,在符合特定要求、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技术参数向下覆盖,并压缩企业检验受理时间,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由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的《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牵引变压器和电抗器》(原文可登录查看)9项修订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该9项标准是中国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为铁路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等提供了技术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升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9项标准包括: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牵引变压器和电抗器》(标准号:GB/T 25120-202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3部分:电工器件 直流断路器规则》(标准号:GB/T 21413.3-202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4部分:电工器件 交流断路器规则》(标准号:GB/T 21413.4-202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5部分:电工器件 高压熔断器规则》(标准号:GB/T 21413.5-2023)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传输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通信》(标准号:GB/T 24339-2023)
《轨道交通受流系统受电弓与接触网动态相互作用测量的要求和验证》(标准号:GB/T 32592-2023)
《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变流设备机车、动车组辅助变流器》(标准号:GB/T 34575-2023)
《轨道交通直流避雷器和电压限制装置第1部分: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标准号:GB/T 43022.1-2023)
《轨道交通直流避雷器和电压限制装置第2部分:电压限制装置》(GB/T 43022.2-2023)
随着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50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需求的进一步增加,为指导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50年以上的港口工程结构设计,《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指南共分7章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最重要的包含作用、结构选型与分析、界限状态设计和耐久性设计等技术内容。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重点针对汽车电动化、轻量化等新技术进行修订,完善了事故汽车修复作业流程、工艺技术要求、零部件修换原则、竣工出厂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验证的方法等内容,为规范事故汽车维修和保险定损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是依据,切实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安全,保护车主权益。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 )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界定了公路养护工作范畴(二)明确了公路养护品质衡量准则(三)突出了科学养护理念(四)强化了创新技术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检验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的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船运集装箱所使用的船用产品,共6章,涵盖产品检验发证要求、产品认可型式、产品持证要求及证书样式等四部分内容。
《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不小于5m但小于20m的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以及相当A级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共12章,涵盖船舶稳性、消防、救生、通导、防污染以及船舶结构、舾装、轮机、电气等所有船舶检验所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除常规船型外,还补充了帆船、木质船、气垫船等船型的附加要求。
《综合货物运输枢纽设计规范》(原文可登录查看)等1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3月1日施行,18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综合货物运输枢纽设计规范》标准规定了综合货物运输枢纽的基本规定,以及总体设计、换装工艺设计、换装作业区布置、枢纽集疏运设施与内部交通、生产辅助及管理服务设施和信息化系统的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综合货物运输枢纽空间布局、换装作业、内外交通衔接及配套设施等的设计。
《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综合管控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43380—2023)施行
《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综合管控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43380—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综合管控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43380—2023)规定了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综合管控系统的功能架构、通则、功能、数据交换、性能、安全和数据资源,适用于煤炭、矿石、粮食等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综合管控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标准的编制将为实现信息在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生产作业不同部门以及外部接口单位的共享,提高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生产效率,提高自动化干散货码头的管理上的水准提供技术支持。
为保障我国集装箱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更好地适应集装箱行业发展需求,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国家标准《系列1集装箱 角件技术方面的要求》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系列1集装箱 角件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1835—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系列1集装箱的角件和中间角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与运输的要求。标准结合我国集装箱角件生产和使用的真实的情况,修改采用了国际标准ISO 1161:2016,在国家标准GB/T1835—2006的基础上,新增和更改了部分重要的技术指标。标准的修订实施,有利于规范系列1集装箱的生产和运输,确保集装箱港站作业和运送过程中的安全。
《集装箱设备数据交换 一般通信代码》(GB/T 17273—2023)实施
为保持集装箱标准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保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更好地推动集装箱运输的高水平发展,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国家标准《集装箱设备数据交换(CEDEX) 一般通信代码》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集装箱设备数据交换 一般通信代码》(GB/T 17273—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用于集装箱设备数据交换的总则、数据元和代码,适用于业务实体与集装箱流转有关的通信。标准的发布实施,规范了集装箱设备数据交换的格式要求,作为支撑集装箱运输的基础性标准之一,将更好地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信息化需求,推进港航信息化建设,改善运输企业的服务的品质,增强港口企业与运输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推动国家一体化运输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道路车辆3.5t以下挂车钢制牵引杆机械强度计算》(GB/T 43400-2023)等三项标准施行
《道路车辆 3.5t以下挂车钢制牵引杆机械强度计算》(GB/T 43400-2023)、《道路车辆 3.5t以下挂车 连接球用焊接牵引支架疲劳试验后的质量检查》(GB/T 43403-2023)和《道路车辆 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稳定装置 第1部分:集成式》(GB/T 43401.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等3项国家标准自2024年3月1日施行。
3项宣贯标准均是轻型挂车中钢制牵引杆、集成稳定装置设计、生产、检验时的重要技术是依据,有效提升轻型挂车相关部件总成及整车的技术、质量水平,为轻型挂车列车运输效率、服务的品质和运行安全提供技术保障,为促进汽车挂车行业创新发展、技术升级,推动道路运输行业、车辆制造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手术部位标识标准》(标准号:WS/T 813—2023)、《患者体验调查与评价术语标准》(标准号:WS/T 814—2023)、《严重创伤院前与院内信息链接标准》(标准号:WS/T 815—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标准号:WS/T 401—2023)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4项卫生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其中两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别为《血站业务场所命名标准》(标准号:WS/T 825—2023)和《献血场所配置标准》(标准号:WS/T 401—2023),《献血场所配置标准》(标准号:WS/T 401—2023)代替标准WS/T 401—2012。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等5项标准,其中4项强制性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标准号:GBZ 115—2023)、《医用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设备质量控制检验测试标准》(标准号:WS 816—2023)、《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设备质量控制检验测试标准》(标准号:WS 817—2023)、《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验测试标准》(标准号:WS 818—202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稻田重金属治理》3项系列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系列国家标准包括三个部分,即《稻田重金属治理 第1部分:总则》(GB/T 43419.1-2023)、《稻田重金属治理 第2部分:钝化调理》(GB/T 43419.2-2023)和《稻田重金属治理 第3部分:生理阻隔》(GB/T 43419.3-2023)。
《第1部分:总则》规定了稻田重金属治理的根本原则、工作程序、前期准备、治理单元划分、分类管理与治理方案编制、工程实施与验收管理等,为稻田重金属治理全过程提供总领性技术指引;《第2部分:钝化调理》主要规定了镉、汞、砷、铅、铬和复合污染稻田钝化调理的钝化调理剂选择、实施方式、影响因素、次生环境风险防范等;《第3部分:生理阻隔》主要规定了稻田重金属治理中硅基生理阻隔、锰生理阻隔、技术选择与组合、次生环境风险防范等。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施行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原文可登录查看),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哪些内容、怎么组织抽查考核进行了明确。
根据《指南》,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除了要掌握专业部分的内容,也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规章、食品标准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等公共部分的内容;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监督抽考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可组织集中考试,也可现场分别进行。
《大纲》要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主要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要求,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月调度等有关要求;熟悉生产的全部过程关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了解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
《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考试指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施行
为贯彻落实《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7-20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试指南》(TSG Z0008-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飞行标准管理手册》(原文可登录飞行标准管理手册 查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飞行标准管理手册》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管理体系的总体说明,包括飞行标准管理的机构和职责、法规文件体系、证照体系、各类监察员和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UOM)、涉及的行政处罚、对外合作和飞行标准管理附加要求等,目的是使飞行标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监察员全方面了解飞行标准管理体系,规范实施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力机车直流传动电力机车》(原文可登录查看)等7项标准。此次发布的7项标准为机车车辆、工务工程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直流传动电力机车、箱梁架桥机是机车车辆、大型施工机械的整车设备,电力机车及电动车组牵引辅助系统试验方法是机车车辆的整车试验方法,动车组车轴、客车车轮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关键设备和系统,7项标准为铁路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7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2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相关铁道行业标准中,4项铁道行业标准《铁道客车用车轮静平衡、轮对动平衡试验方法》(TB/T 2562-1995)、《铁道车轮和轮箍超声波检验》(TB/T 2995-2000)、《交流传动电力机车试验方法 第1部分:输出特性试验》(TB/T 3523.1-2018)和《交流传动电力机车试验方法 第3部分:温升、电气保护及辅助机组试验》(TB/T 3523.3-2018)自2024年3月1日起废止。